神论
神的公义
2025-07-28
—— Fred Zaspel

定义

神的公义是神的属性,这个属性描述了神行事的方式始终与祂自身的品格相一致。

摘要

这篇文章探讨了神公义的各个层面,它与神自身、祂对受造物的要求以及祂与他们的关系有关。神自身是公义的,祂的要求公义,祂赐下公义,并且祂奖赏祂所恩赐的公义。


理解神的公义

诗人宣告,“公义和公平”(tsedekmishpat)是神宝座的根基。也就是说,自身就是公义、公平和真理。公义是祂一个重要的性情,也是祂之作为的特征:神在伦理和道德上是公义的,祂只按照公义和公平行事。这一主题反复出现在圣经中。“审判全地的主”必要“行公义”(创 18:25)祂是“按着公义审判的主”(提后 4:8)。

但是,我们该如何理解神鲜明的公义属性呢?圣经作者主要用的这个词(tsedekdikaiosune)在物理意义上表示“直的”,或在伦理意义上表示“公义”,因而“符合伦理或道德的标准” [1] 行事端正为义人。公义之人会“满足”预期地履行义务;做他应该要做的事。公义之人为人正直,行事恰当,按照对他的期待“维护公义的关系”。 [2] 

因此,神学家认为神的公义是祂在伦理维度上的圣洁,或称为祂的“可传递圣洁” [3] ,或称为祂圣洁的“方式”。 [4] 正是祂圣洁的这个属性使祂截然不同,因祂完全与自己的伦理要求保持一致。

我们不要误解。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神受制于某种外在于祂自己的抽象规则——那就意味着存在某个高于神自身且祂必须遵守的更高标准。当然不可能有高于神的标准。神所遵循的正义标准就是祂自己。神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旨意判定是非对错,圣经确定地说神是公义的,它向我们确保了神总是符合祂自己的标准——祂信实地持守祂自己的完美。祂的行为永远只遵循最高的公义原则:祂自己。

有趣的是,柏拉图曾相当盲目地花了很长时间探讨这个问题。在《游叙弗伦篇》(Dialogue with Euthyphro)中,在“虔诚或圣洁的行为是诸神所喜爱的行为,还是说诸神因为这些行为本身是虔诚的才喜爱它们”这个问题上,他似乎无法得出任何确定的结论,并因此灰心丧气。对他来说,这个答案是模糊的。“不知何故,无论我们将论证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,它似乎都会掉头离我们而去。” [5] 鉴于柏拉图的诸神是那么反复无常、前后矛盾并且他们之间有着各种分歧 [6],再考虑到柏拉图的参照系不是圣经,我们就不难理解他的沮丧了。但如果从圣经的一神论角度来看这个问题,那么答案就完全不用靠推测了:神是至高无上的,因此祂的本性和祂的旨意就构成了公义的本质。用马斯特里赫特(Mastrict)的话说:“神是proto-),祂以己为义(auto-dikaion)。” [7] 神自身的完美是公义的本质和标准。

约翰·派博(John Piper)很好地抓住了这一点,他说保罗“看到了神的义是祂不变地以信实维护和彰显祂名的荣耀。” [8] 神在祂一切作为中始终关切着荣耀祂自己,而祂的“义”正是在告诉我们这一点。正因如此,保罗说人的“不义”(adikia,罗 1:18)是“虽然知道神,却不当作神荣耀他”(第 21 节)。义就是荣耀神,这就是义。人应该遵守的是神的律法——不是“在祂之上”的律法,而是“在祂之内”的律法。[9] 而这个标准不是别的,正是神的本性和旨意,也是永恒不变之神约束自己的标准:祂一直以符合自己完美的方式行事。

这条关于神的真理,让我们一旦明白便为之喜乐。知道神是至高无上的并按照自己的意志治理世界是一回事。但知道祂以公义的方式治理世界却是另一件更重要的事。面对生活中所有表面看起来不公平之事——祂耐心地施恩惠给恶人,所有苦难也都落在义人身上,我们确实有必要知道神是公正的,祂总按公义行事——而不管在某个时刻我们多难看到这一点。或者说,知道祂是全世界的审判者是一回事;但更重要的是知道祂按照公义,以符合祂自己标准的方式施行审判,知道祂不会定无辜者为有罪,也不会将有罪者的罪一笔勾销。与异教的“神”不同,真神并不反复无常或阴晴不定。祂是公义的——永恒不变的公义。“审判全地的主”必要“行公义”(创 18:25)。“耶和华在她中间是公义的,断不作非义的事”(番 3:5)。

神圣公义的四个方面

神总按照祂的公义行事,这一点体现在各个方面,神学家(尤其是老一辈神学家)倾向于至少从四个方面来阐述神的公义。

治理的公义

神“治理”(rectoral)的公义指神的本性要求或规定祂所有的造物都要公义。我们平常所说神的义大概就是这个意思。它与颁布律法和标准有关。它是“神作为好人与恶人的统治者所展现的义。祂以此在世上建立了受伦理约束的政府,并向世人颁布了公正的法律,对顺从者许以奖赏,对不服从者提出惩罚的警告。” [10] 简而言之,因为神本身是公义的,因此祂对所有受造物的要求也如此。清教徒牧师托马斯·曼顿(Thomas Manton)将此称为神“立法”的公义——神是法律的制定者。[11] 神是制定法律、判定是非者,祂依此立法(诗 99:4)。任何为促进公平交易而有的设备——如秤、砝码——都来自神(箴 11:1,16:11)。同样,神憎恶那些“定恶人为义的,定义人为恶的”人(箴 17:15)。祂藐视那些行偷盗或欺骗之人,不是因为这些行为违反了某类抽象的标准,而是这些行为违背并侮辱了神自身——神的性情所定之真实和正义。

此外,神对我们的所有要求本身都是公义的(诗 119:144)。它们不是不公平;它们是公义和必要的,是神自身之所是的体现。

报复的公义

神“报复”(retributive)的公义是祂本性的一个方面,即祂要对祂造物的一切不义施加惩罚。这称为“惩罚性”“报复性”或“复仇的正义”。它与要对不遵从祂公义之人施以惩罚相关。神公义的这个方面最早表现在伊甸园中:“你吃的日子必定死”(创 2:17;参申 27:26;诗 96:13;结 18:4;罗 6:23,12:19;来 12:29)。任何一个读过圣经的人都很熟悉神会惩治违背其正义要求之人。从伊甸园到洪水,从巴别到所多玛和蛾摩拉,从埃及人到迦南人,从被掳到亚拿尼亚和撒非喇,都已经证实了这个警告的真实性(参罗 1:18)。神报复的公义最终体现在地狱对恶人的永恒惩罚上。

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,神报复的公义目标不是塑造或改过自新(尽管有时可能会有这种效果;见拉 9:15;哀 1:18)。相反,神报复的公义就是报应、报复。惩罚罪是神公义的一个方面(摩 5:24)。惩罚邪恶和满足公义是它的目的。如果没有惩罚,神的公义就无法维持,因此神“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”(出 34:7)。神惩罚恶人“是公义的”(帖后 1:6)。罪必须受到惩罚,神的公义必须得到伸张。

救赎的公义

根据以上阐述我们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,神若要救罪人就必须正义地拯救他们。祂不能绕过正义(出 34:7)。当然,祂不需要拯救任何人,因为根据案件的性质,没有一个罪人值得获救。但如果神出于怜悯要拯救他们,那也只能在满足祂公义要求的基础上。

这正是福音必须首先要回答的难题。神“治理”的公义要求我们行义,并要惩罚我们所有的不义(报复的公义)。如果必须要对罪施以惩罚,那罪人还怎么可能得救呢?

事实上,圣经作者经常坚持说,神凭公义拯救了我们(诗 71:2;赛 45:21,51:6 54:17,61:10;参诗 51:14)。这是神之义的另一个层面——祂的“救赎”公义——在这公义中,神为祂的造物提供了公义,并亲自为他们的不义付上代价。事实上,使徒保罗就是用这些术语定义福音的——福音是神公义的启示(罗 1:17)。当然,福音也是神爱和恩典的启示,但它必须是神公义的信息。令人惊奇的是,神赦免我们的罪是公义的(约壹 1:9)。

这当然是福音之美所在。神并没有放弃祂公义的要求。相反,祂“差他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”(约壹 4:10;参罗 3:25;来 2:17;约壹 2:2)。在主耶稣身上,我们满足了神公义对我们的一切要求。祂是无罪的,但却站在罪人的位置上,献上自己为祭,忍受了罪的公义咒诅。

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,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”(加 3:13)。“他被挂在木头上,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”(彼前 2:24),从而满足了公义对我们的要求。“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,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”(林后 5:21)。“因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,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,为要引我们到神面前”(彼前 3:18)。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神治理的公义和报复的公义要求得到了完全地满足,在我们的代赎者里,我们公义地蒙了饶恕。

长期以来,神学家们将这个“交易”描述为一次伟大的“交换”。基督承担了我们的罪,将祂的义赐给了我们。祂“替我们成为罪”(林后 5:21),祂“成为我们的……公义”(林前 1:30;参耶 23:6;腓 3:9)。在恩典中,我们的犯罪记录成了祂的,因此祂死在了我们应得的公义震怒之下。但因着信,祂的公义记录变成了我们的,我们得称为义。神的公义正是以这种方式在福音中显明出来。令人惊奇的是,神“称罪人为义”(罗 4:5)。神“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”(罗 3:26)。

奖赏的公义

奖赏(Remunerative)的公义与按公义分配奖赏相关。神“奖赏”的公义是指祂因受造物所行之义而奖励他们。“因为神并非不公义,竟忘记你们所作的工和你们为他名所显的爱心”(来 6:10)。“各人所行的善事……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赏赐”(弗 6:8;参路 19:11-27)。神奖赏公义。

神奖赏忠心侍奉祂的仆人,这在神看来是公义/正义的事,但也是一件有点奇怪的事。这不仅只是一个善良或仁慈的问题,而是一个正义的问题。当我们顺服并侍奉祂时,我们只是在尽我们的本分(路 17:10)。我们所有的一切,都是从神“领受的”(林前 4:7),我们能忠心仅仅是因为祂在我们里面作工(腓 2:13)。神视奖赏我们为祂的公义,这似乎很奇怪。

这里的重点并不是神有义务奖赏我们,而是祂通过应许担负了对我们的义务(雅 1:12)。“兑现祂的应许是祂公义性情的一部分;神用赐下应许使自己成为债务人……神欠债还钱是公义的,神欠的是祂所应许的;因此,公义的审判之神在那日要赐给我们公义的冠冕。”[12] 

虽然造物主根本没有,原本亦没有义务要奖赏一个从虚空中受造的人,并且一个人在他所做的服事中不断需要得到支持和帮助,但神却能约定一个次要和相对的义务。祂可以承诺要奖赏受造之人的服事;在给出了对顺服施以奖赏的承诺之后,祂自己的话就确立了一项要求……用韦修斯(Witsius,Covenants, I. i. iv.)的话说,‘神用祂的承诺,使自己成为人的债务人’。[13] 

神奖赏的公义是祂公义的一个方面,祂据此奖赏我们对祂的顺服和服事——祂的公义既这样要求我们,祂的恩典又给予我们帮助使我们能这样做。换句话说,神奖励我们——祂仆人的,正是祂所买来又白白赐下的。当然,唯有祂配得赞美(启 4:10)。

神公义的真理令罪人恐惧。但当这公义与祂的恩典结合在一起时(诗 85:10),这确实是一个令人幸福的真理。


注:本文改编自弗雷德·扎斯佩尔(Fred Zaspel)的文章,“Four Aspects of Divine Righteousness,” Reformation & Revival Journal, Volume 6, Number 4, Winter 1997。

注释

[1] Harold G. Stigers, “tsadeq” in Theological Wordbook of the Old Testament, (TWOT) R. Laird Harris, ed. (Chicago: Moody Press, 1980), vol. 2, pp. 752. 讨论见TWOT, pp. 752–55; Ceslas Spicq, Theological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, James D. Ernest, transl. (Peabody, MA: Hendrickson Publishers, 1994), vol. 1, pp. 318-361; Johannes P. Louw and Eugene A. Nida, Greek 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Based on Semantic Domains, (New York: United Bible Societies, 1989), vol. 1, pp. 452-453, 744-745; Colin Brown, “Righteousness” in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, Colin Brown, ed. (Grand Rapids: Regency Reference Library /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, 1986), vol. 3, pp. 352-373. 相关词汇包括“权利”、“正义”、“正义感”、“正直”、“公正”、“公正”、“证明”、“正当化”、“审判”。

[2] Louw and Nida, 452.

[3] Augustus H. Strong, Systematic Theology (1907; reprint, Old Tappan, NJ: Fleming H. Revell Company, 1979), 290.

[4] William G. T. Shedd, Dogmatic Theology (1889; reprint, Minneapolis: Klock and Klock Christian Publishers, 1979), 364.

[5] Euthyphro, in The Works of Plato, Irwin Edman, ed. (reprint; New York: The Modern Library, 1956), 46, 48.

[6] A problem which Plato acknowledges, Ibid., 40, 44-45, etc.

[7] 引自 Heinrich Heppe, Reformed Dogmatics (1861; reprint, Grand Rapids: Baker Book House, 1984), 97.

[8] John Piper, The Justification of God (Grand Rapids: Baker Book House, 1993), 100.

[9] Geerhardus Vos, Biblical Theology (1948; reprint, Grand Rapids: Wm. B. Eerdmans Publishing Co., 1977), 251. 中译参考:魏司坚 著《圣经神学:旧约和新约》,中华三一出版有限公司。

[10] Louis Berkhof, Manual of Christian Doctrine (1933; reprint, Grand Rapids: Wm. B. Eerdmans Publishing Co., 1978), 68–69.

[11]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(reprint; London: James Nisbet and Co., 1872), 8:440.

[12] Manton, op. cit., p. 441.

[13] Shedd, op. cit., p. 368.

进一步阅读

  • Louis Berkhof, Systematic Theology. 中译参考:《伯克富系统神学》,美国麦种传道会。
  • John Gill, Complete Body of Doctrinal and Practical Divinity
  • Thomas Manton, A Body of Divinity
  • John Owen, Works of John Owen, vol. 19
  • John Piper, The Justification of God
  • William G.T. Shedd, Dogmatic Theology

编注:本文为“简明神学”系列专文之一,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,本文基于知识共享(Creative Commons)的署名-相同方式共享(Attribution-ShareAlike, CC BY-SA 4.0)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,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/格式和改编/翻译其中内容,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、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,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。


译:DeepL;校:Jenny。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:The Righteousness of God.

Fred Zaspel(弗雷德·扎斯皮尔)博士毕业于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 [Free University of Amsterdam] ,目前在在宾夕法尼亚州弗兰科尼亚(Franconia)改革宗浸信会(Reformed Baptist Church)担任牧师,同时在美南浸信会神学院(Sou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)担任系统神学兼职教授,是 Books At a Glance 的执行编辑。他著有 The Theology of B. B. Warfield (2010) 以及 Warfield on the Christian Life (Crossway, 2014)两本书,并发表了许多小册子、文章和书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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