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论
圣经的婚姻观
2025-10-02
—— Christopher Ash

定义

圣经对婚姻的观点是:由神所赐予,自愿结成,包含性关系。它是公开的社会性盟约,由来自不同家庭的一男一女组成,旨在服事神。

概要

婚姻最早是在创造之初由神设立,作为人类生活不可动摇的根基。婚姻存在的意义,是让人通过生养儿女、彼此忠诚的亲密关系以及合乎次序的性关系来侍奉神。这种联合反映了神与其子民(即祂的新妇)的关系,也预表基督与教会的关系。在婚姻关系中,丈夫应当以舍己的爱来带领,妻子则应以敬虔顺服的态度对待丈夫。这种制度指向我们对基督再来迎娶新妇的盼望,使婚姻成为恩典福音的生动写照。


本研读分为三部分:第一,我们将从创造的角度探讨婚姻的本质,即它作为神所设立的制度的根基。第二,我们将思考神设立婚姻的目的。最后,我们将基于前两部分的讨论,总结出一个完整的圣经对婚姻的定义。

婚姻的本质

婚姻是神创造秩序中的制度

当社会争论婚姻相关议题及性关系伦理时,存在根本分歧:一方认为婚姻本质是神"赐予"的礼物,另一方则视其为文化建构。在《马太福音》19 章中,当有人问耶稣有关离婚的问题时,祂首先肯定了《创世记》1-2 章的教导(太 19:4-5):

“那起初造人的,是造男造女(创 1:27),并且说:‘因此,人要离开父母,与妻子连合,二人成为一体(创 2:24)’,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?”

耶稣把我们带回到创造之初,表明祂认同《创世记》的教导:人类两性的存在(神创造他们为男和女),以及婚姻制度,都是神“赐予”的。这种“赐予”包含两个层面:一方面是“神已设定、不可更改”,另一方面是“作为礼物赐给人”。奥利弗·奥多诺万教授(Oliver O'Donovan)指出,受造秩序“不是随历史变化而可以改变的”,它属于那种“既不能被偶然的恐惧摧毁,也不能被人类技巧推翻的现实。它界定了我们自由的范围,也界定了我们恐惧的界限。”(《复活与道德秩序》第二版 [Resurrection and Moral Order, 2nd ed],61页)。婚姻是美好而稳定的制度。人类文化或许试图重构它,但在神主权下,它始终是人类生活不可动摇的基石。

当然,婚姻在不同文化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。人们通过不同的仪式进入婚姻,婚姻的具体实践也有所差异。但就其本质而言,婚姻作为制度,是创造秩序的一部分。正因如此,我们可以从圣经来探讨婚姻的目的和定义(参G. W. 布鲁姆利 [G. W. Bromiley]《神与婚姻》[God and Marriage])。

婚姻的目的

婚姻的设立是为使我们通过生养儿女、忠贞的亲密关系以及合乎次序的性关系来侍奉神。

探讨神设立婚姻的目的既具有神学重要性,又具备牧养实践意义。我们自然会先想到一对新人在进入婚姻时各自怀抱的希望和理想。但在此之前,更根本的问题是:神为何创造婚姻制度?圣经对此给出三个主要答案,在展开之前,我们首先需要把握一个核心主题:在神的世界中侍奉祂。

在《创世记》2:15 中记载:“耶和华神将那人安置在伊甸园,使他修理看守”人是园丁,是神园中的守护者和耕作的人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我们读到《创世记》2:18:“耶和华神说,那人独居不好,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。”仔细研读圣经可以发现,这里的重点并不是人的孤独感或情感上的缺失,而是任务过于繁重,需要有人共同承担。女人不仅会成为伴侣和爱人,更是“帮助者”,与男人一同守护和耕作园子(参见 Christopher Ash [克里斯托弗·艾什],《婚姻:为神服务的性》[Marriage: Sex in the Service of God] 第七章)。

意识到这一点,会让我们对婚姻的思考从关注个人的喜好或享受,转向关注如何成就神的旨意。看似矛盾的是,那些最稳固、最幸福的婚姻,往往是超越自我(常常是自我封闭的两人世界)的婚姻,转而面向在神的世界中,通过爱神和爱邻舍来事奉神和他人。

在事奉神这个总主题下,我们可以把婚姻中三大圣经所说的传统“益处”(或好处)归纳为:生育、亲密关系和社会秩序。

生养儿女

在《创世记》1:27-28 中,神创造了人,有男有女。紧接着神赐下祝福:“要生养众多,遍满地面,治理这地,也要管理地上一切生物。”也就是说,婚姻事奉神的第一种方式,是通过生育子女,并按神的心意抚养他们。子女是神的赐福,但并非每对夫妻都蒙受这样的赐福。当没有孩子时,这自然会带来哀伤。然而,即便没有子女,婚姻依然是婚姻,仍然可以深深荣耀神。我们应当把生育子女视为一种宝贵且需要舍己的祝福。我们祷告,孩子能在“主的教训和警戒”中长大(弗 6:4),用《创世记》2 章的说法,让孩子成为神园中的同工,一同看顾神的世界。

亲密关系

圣经充分肯定婚姻中的性欲和性欢愉(箴 5:18-19;雅歌)。否认婚姻的美好,就如同伊甸园中的蛇质疑神的善良(创 3:1;提前 4:1-5)。

圣经将神与祂子民的盟约关系描绘为婚姻,其中耶和华是丈夫,神的子民是祂的新妇(赛 62:5)。在新约中,这一主题升华为基督新郎与教会新娘的婚姻关系(弗 5:22-33)。

婚姻中的亲密关系旨在通过建立荣神益人的喜乐与忠贞来侍奉神,这种亲密预表了全体教会将来与人子基督共享的终极亲密。很难想象还有比这更高的婚姻呼召(参凯勒夫妇的《婚姻的意义》[The Meaning of Marriage])。

社会秩序

圣经实事求是地指出性欲望的力量(男女虽有差异却同样强烈),并指出如果这些欲望没有按神的秩序引导,可能导致混乱和失序。第七诫禁止奸淫(出 20:14),这只是新旧约中禁止各种不道德性行为的冰山一角。凡在男女婚约联合之外的性亲密,均属圣经定义的淫乱。圣经保护"赤身露体"(性兴奋状态下的裸露),因此禁止色情制品、强奸、虐待女性、同性恋、重婚、以及人兽交合。

这种对性行为的界限是对任何社会性秩序的良好且必要的保护。当界限被打破,尤其是当整个文化忽视这些界限时,就会导致性混乱,严重破坏人的生活。

婚姻的定义

婚姻,是来自不同家庭的一男一女自愿结成的亲密关系,既是两性的结合,也是公开的社会盟约。这种关系完美映照了神与祂子民之间的爱:正如神视我们为新妇,基督视教会为妻子。婚姻的内在核心,是神对我们发出的呼召:要求夫妻用终身的忠贞,守护这份独属彼此的亲密联结。(详细论述可参克里斯托弗·艾什《婚姻:为神服务的性》11-15 章)

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概括圣经对婚姻的定义:

自愿

婚姻是自愿的结合。圣经谴责强奸,反对强迫婚姻(撒下 13:14)。男女双方需自愿同意结婚,藉此承诺将彼此作为性存在的全部完全交托(林前 7:2-4)。这种同意应当建立在对婚姻制度本质有所了解的基础上。

公开

婚姻是一种公开的联合。虽然亲密关系具有且必须具有私密性,但联合的本质是公开的。男女双方在众人面前承诺彼此忠诚,直到其中一方去世为止。

未婚同居常常带有不明确性。双方对彼此关系的理解和期望可能不一致。但婚姻通过公开的盟约消除了这种不确定性。双方在所在社会中公开承诺一生忠诚。在健康的社会中,这意味着婚姻会得到社会的支持。若丈夫或妻子破坏婚姻,将承担相应的社会代价。

一男一女:异性结合

婚姻存在于男女之间,这是神创造人类的方式。社会或可以将同性关系称为“婚姻”,但在神面前,这永远不是婚姻。

一男一女:一夫一妻

婚姻是一男一女的联合。旧约中虽然记录了多妻现象,但从未认可。耶稣明确肯定创世记中一男一女的秩序(太 19:5-6:“不再是两个人,乃是一体”)。

来自不同家庭

圣经一贯谴责乱伦,即过于亲近的血亲或姻亲之间的性关系。《利未记》18 章是旧约中关于此问题最明确、最系统的教导。《哥林多前书》5 章谴责男人与继母的性关系。

关于禁止近亲通婚的立法原意及具体界限,基督徒历来存在不同见解。最可能的解释是:这项禁令旨在保护家庭关系。如果有人将配偶之外的近亲属视为潜在性伴侣时,家庭关系便会陷入扭曲。如果这一解释正确,那么近亲通婚禁令的具体适用范围,可能需因不同文化对“近亲“的定义而有所不同(参克里斯托弗·艾什《婚姻》266-271 页)。

基督与教会的模式

新约里有几段经文专门讲到丈夫和妻子的关系:《以弗所书》5:22-33、《歌罗西书》3:18-19、《彼得前书》3:1-7。经文教导,丈夫要以自我牺牲的方式担当家庭的领导,妻子要以敬虔的心顺服丈夫。这样的模式在现代文化中,甚至在一些教会里,常被嘲笑或忽视。

“顺服”一词来自希腊词 taxis,意思是“秩序”或“安排”。新约里,“顺服”这个概念不仅指妻子对丈夫的顺服,还包括万物对神和基督的顺服(弗 1:22),基督对神的顺服(林前 15:24-28),信徒对神的顺服(雅 4:7),信徒对政府的顺服(罗 13:1-7),奴仆对主人的顺服(多 2:9),教会成员对领袖的顺服(来 13:17),孩子对父母的顺服(弗 6:1),以及妻子对丈夫的顺服(弗 5:24)。奴隶对主人的顺服是特殊例外,它没有创造论的神学根基,实际上圣经也在根本上反对奴隶制度。

妻子的顺服当是自愿的敬虔行动,体现对神的顺服;丈夫的带领则需效法基督爱教会的舍己之爱。最美好的婚姻模式应当充满生机。但若丈夫专横,妻子消极或叛逆,或丈夫不负责任,这个模式就会遭到破坏。

终身忠贞

信实之爱是婚姻关系的核心。婚姻不是建立在一时的感受上(因为感情会变化),而是建立在承诺上。圣经称婚姻神见证的盟约(玛 2:14)。当一男一女结婚时(不论是不是基督徒),都是神使他们结合在一起(可 10:8-9)。夫妻双方以及任何人都不能拆解神所联合的婚姻。

结论:婚姻与神的恩典

福音为性方面的过犯带来出路。保罗写道:“你们中间有这样的人;但你们已经被洗净、成圣、因主耶稣基督的名和我们神的灵称义了”(林前 6:11)。无论是我所犯的性方面的罪,还是心中的邪情私欲,或是在眼目、思想、行为上的过犯,我们都带着罪的伤痕。但在福音中,我们寻得赦免,领受洁净后的喜乐,并欣然将这份在基督里得的洁净分享给他人。

延伸阅读

  • 克里斯托弗·艾许(Christopher Ash),《婚姻:为神服务的性》(Marriage: Sex in the Service of God)。
  • 克里斯托弗·艾许,《婚姻的目的》(“The Purpose of Marriage”)。
  • G. W. 布鲁姆利(G.W. Bromiley),《神与婚姻》(God and Marriage)。
  • 詹姆斯·汉密尔顿(James Hamilton),婚姻的奥秘(The Mystery of Marriage)。
  • 提摩太·凯勒与凯茜·凯勒(Timothy and Kathy Keller),《婚姻的意义》(The Meaning of Marriage),中译本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。
  • 约翰·麦克阿瑟(John MacArthur),《婚姻本该有的样子》(Marriage as it was Meant to Be)。

编注:本文为“简明神学”系列专文之一,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,本文基于知识共享(Creative Commons)的署名-相同方式共享(Attribution-ShareAlike, CC BY-SA 4.0)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,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/格式和改编/翻译其中内容,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、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,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。


译:MV;校:JFX。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:A Biblical View of Marriage.

Christopher Ash(克里斯托弗·艾什)是英国剑桥(Cambridge)丁道尔学院(Tyndale House)的驻校作家。他著作颇丰,包括了Psalms for YouTeaching Psalms (第一卷 and 第二卷) 以及 Bible Delight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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